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国际快递物流禁寄物品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591 日期:2021-08-20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1.国际函件:
(1)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内不准寄递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
(2)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3)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内禁止寄递各国货币、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 及其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2、国际包裹: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 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2)麻木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我国货币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 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 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 及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8)包裹内禁止寄递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各国货币、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 黄金、白银及其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9)国际包裹禁寄、限寄的范围,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法令有关我国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以及邮电部转发的各国,(地区)邮政禁止 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
3、国际特快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 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
(2)麻醉药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等。
(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等。
(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
的兽骨等。
(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7)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
寄的寄生虫以 及供作药物或作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另外:各类邮件禁寄、限寄的范围,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法令有关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以及邮电部转发的各国(地区)邮政禁止和限制!